******有限责任公司铁山车间土地使用权拟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人民政府******有限责任公司铁山车间后续拟规划为公园绿地和二类工业用地。根据业主要求将铁山车间按照A地块和B地块分别进行调查。现将A地块调查情况公示如下:
一、项目概况
******有限责任公司铁山车间A地块位于南平市政和县铁山镇204省道与中心街交汇处东南侧,根据业主委托要求,A 地块中心坐标为:E:118.919805******有限责任公司铁山车间 B 地块,南侧和东侧为山体。
二、调查内容
通过现场勘查、人员访谈以及资料收集等方式对本地块、相邻地块的用地历史、现状进行污染识别;根据污染识别结果以及结合《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等技术规范在地块内布设土壤、地下水采样点位,采集的样品送至具有CMA资质认证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分析。
根据规划文件,土壤选择《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地下水选择《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Ⅳ类标准进行评价。
三、调查结果
******有限责任公司铁山车间 A 地块内污染识别及土壤初 步采样分析综合表明地块内土壤挥发性有机物 27 种、半挥发性有机物 11 种、石油烃 (C10-C40)、镉、六价铬、铜、汞、镍、锑、钒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 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锌、铊、氟化物 未超过深圳市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 第二类用地筛选值,硫化物和 pH 值与对照点相近。但铅、砷监测结果部分点位监测结果 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 类用地筛选值的要求。
本次调查所取地下水样品中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满足《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 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 规定(试行)》通知中“二类用地筛选值”。除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硫酸盐外,其 余指标色、嗅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pH、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氟化物、氯化物、 挥发性酚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高锰酸盐指数(以 O2计)、氨氮、硫化物、钒、铬、锰、 铁、铜、锌、砷、镉、锑、铊、铅、铝、钠、汞、苯并(a)芘均未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14848-2017)的Ⅳ类标准。但本地块内硫酸盐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 中的Ⅳ类标准。
经场地调查的历史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及实地采样分析,该地块土壤污 染物含量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规定的第二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选值,地下水污染物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中的Ⅳ类标准,属于污染地块,存在环境风险,需开展下一步土壤污染详细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