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推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的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于6月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
2.通过信函将意见寄送至: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41号山西省司法厅立法三处(邮编:030006),信封上请注明“《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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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司法厅
2025年5月8日
征求意见稿
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创新第一动力、人才第一资源的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全面建设中国式现代化山西篇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科学技术进步以及相关服务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
开展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工作,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科技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教兴省战略、人才强省战略,健全完善具有山西特色的科技创新制度体系,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人民政府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确定科学技术发展的重大战略、任务和项目,统筹科技发展布局、资源配置、政策制定等,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评价,制定并组织实施科技计划管理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科技创新政策与综合考评。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管理、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等工作。
******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科技发展和安全,提高科技安全治理能力,建立健全科技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强化重点产业供应链安全保障,防范化解科技领域重大风险,提升科技支撑公共安全应急水平。
******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政策措施,提高管理效能,完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制度,保障科技创新及其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利用,促进区域知识产权协调发展。
******人民政府应当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社会环境,鼓励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培育创新文化,营造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的良好环境,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风尚。
第九条【融合发展】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鼓励学科交叉融合和相互促进。
鼓励跨地区、跨行业和跨领域的科学技术合作,扶持革命老区、脱贫地区的科学技术进步。
鼓励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协调发展,促进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资源、技术开发需求的互通交流和技术双向转移,发展军民两用技术。
第十条【科普事业】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弘扬科学家精神,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
******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科学技术人员等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人民政府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本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社会力量在晋设立科学技术奖项。
第二章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
******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强化整体部署,统筹规划和组织推进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工作。
******人民政府应当聚焦国家战略和区域高质量发展需求,强化有组织科研,在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创新成果和关键核心技术方面取得突破。
******人民政府以及企业、行业等社会力量融入省级科技计划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科技计划多元化投入机制。
******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等强化基础研究基地建设,************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经费等方面建立长期、稳定的投入机制。
******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大型国有企业等在基础研究方向选择、课题设置、项目实施、经费使用等方面的自主权。
******人民政府加强基础研究系统规划和部署,建立与科技强省要求相适******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等加大基础研究投入,有组织地推进体系化、探索性、应用性基础研究。
鼓励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投入基础研究的研究开发费用达到一定数额的,可按照规定享受政策优惠。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设立基金、捐赠等方式多渠道投入基础研究,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政策优惠。
鼓励科技金融投向基础研究的新模式。
第十五条【应用基础研究】鼓励以企业为主体,开展面向产业需求的应用基础研究,推动基础研究与产业技术创新融通发展。
******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共同开展产业发展中的基础科学问题研究。
******人民政府应当聚焦重大战略产品、重大产业化目标、重大基础前沿与民生公益性研究等,支持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中小企业等科研力量建立创新联合体,开展体系化、任务型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人民政府共同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解决制约本地区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瓶颈问题。
******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重大科技任务的组织管理机制。
******人民政府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制度机制,强化人员、经费、平台保障。
******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能力,提供政策指导、信息查询和发布、技术咨询等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
******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科技成果在晋实施转化。
******学校、企业和其他组织按照市场机制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创新联盟、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等,集聚先进技术和优质资源,协同推进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
******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等应当建立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机制,推进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改革,提升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活力和实施效益。
******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等通过赋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等方式实施激励,可以依法与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就科技成果归属、转移转化和收益等进行约定。
******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接受企业、其他组织委******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所有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
******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可以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实行单列管理,对以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所形成的国有资产,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
******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制定和实施标准化战略,建立科技研究与标准研究同步、科技成果应用推广与标准制定同步、科技成果产业化与标准实施同步的工作机制,推动科技成果形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促进科技创新与标准互动发展。
对主导或者参与制定(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或者资助。
******人民政府加强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支持其为技术转移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技术评价等专业服务。
******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体系,加强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引进培育技术经理人、技术经纪人等技术转移服务人才。
******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符合技术转移服务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完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专业人员的评价体系。
第三章 企业科技创新
******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紧密合作的技术创新体系。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科研组织、成果转化的主体。
第二十四条【支持企业创新】鼓励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鼓励和支持企业牵头组织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参与制定重大技术创新规划与计划。
******人民政府加强科技型企业培育,完善企业创新成长链,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扶持力度,培育核心技术能力突出、集成创新能力强的科技领军企业。
建立科技服务业支持机制,促进科技服务业专业化、市场化、高端化发展,支持科技服务机构集聚。
建立和推行公共科技服务政府购买制度,委托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技术服务。
******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资金资助等方式,鼓励、引导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投入,加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可以加速折旧。
第二十七条【企业自建研发机构】鼓励企业通过自建、兼并、收购或者联合等方式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其他企业等开展合作研究,联合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创新平台和创新联合体,开展协同创新或行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
************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选聘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教学研究工作。
******学校等的科学技术人员到企业兼职、挂职,参与企业技术创新活动。
******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职业院校或者培训机构联合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型人才。
企业应当加强职工技能培训,鼓励职工开展技术攻关、技术创新和技术协作活动。
第二十九条【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企业研究开发所取得的知识产权。
企业应当不断提高知识产权质量和效益,推动科学技术成果、产品形成标准、知识产权和品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第三十条【企业创新激励】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技术创新的研究开发投入制度、分配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国有企业科技创新考核机制,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将企业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布局,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
************学校和企业合作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支持中央驻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参与本省各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发挥科技创新引领带动作用。
******人民政府建设包括国家实验室(基地)、全国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等在内的实验室体系,完善稳定支持机制,支持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创新,鼓励开展战略性、前瞻性、系统性的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人民政府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支持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平台,鼓励开展跨区域、跨领域、跨学科协同创新与开放合作,促进创新链和产业链融合发展。
******人民政府支持发展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等新型创新主体,引导其完善投入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发展模式,打通从基础应用研究到产业化的创新链条,服务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
******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分类评估制度,施行差异化评估指标体系,对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创新绩效进行年度评估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机构设立、支持、调整、终止的依据。
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
******人民政府建设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科学技术人员队伍,精准支持顶尖科技人才,培养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储备青年创新人才,实施人才梯队、科研条件、管理机制等配套政策。
******人民政府统筹科学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推动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发展,建立和完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等制度。
************学校、企业培养或者合作培养各层次科学技术人才。
******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青年科学技术人才支持政策,对已取得一定成绩且展现出较大发展潜力的青年科学技术人员,支持其组建科研团队,给予长期稳定支持。
******人民政府围绕科技和产业重大项目需求,编制急需紧缺人才年度目录,采取有效方式引进,解决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的分类认定、岗位设置、职务职称、科研立项、薪酬待遇、住房保障、配偶就业、子女教育等事项。
******人民政府应当畅通人才引进通道,通过项目合作、顾问指导等形式,加大对新兴产业以及重点领域人才、企业急需紧缺人员的招引力度。
************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事业单位之间双向流动。
鼓励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学校等事业单位设立流动岗位,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科学技术人员兼职。
******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大中型企业选派科学技术人员到基层、小微企业挂职或者担任科技特派员、科技副总,从事高新技术服务、成果转化和技术开发活动,表现突出的优先晋升职务、职称,其工作业绩纳入科学技术人员考核体系。
******人民政府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机制,在保障基本工资水平正常增长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科学技术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水平。
对于取得重大科学发现和原创性突破成果的基础研究类人员,加大表彰奖励力度,符合本省有关规定的可以破格晋升职称。
第四十二条【分类评价】制定与岗位特征、研究性质相适应的科技人员分类评价体系,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确定评价标准、评价权重、评价方式和评价周期等,评价结果在评奖评优、岗位晋升、薪资调整等方面发挥作用,激发科技人才创新活力。
第六章 区域科技创新与合作交流
******人民政府完善科学技术资源规划布局,立足区域定位、产业基础和发展目标,统筹各市科技创新发展,主动融入国家科技创新战略布局,引导创新资源和创新主体合理分布,深化对外合作交流,培育发展新动能,推动形成新质生产力。
******人民政府根据区域特色定位和发展水平,完善本行政区域的科技创新体系。
******人民政府积极对接和融入重大国家战略,推动与京津冀、长三角、大湾区等区域开展科技创新合作,建立科学研究、人才交流、成果转化、产业对接等合作交流机制,促进人才、技术、资金等创新要素合理流动和协同发展,形成高水平科技开放合作格局。
******人民政府建立开放包容、互惠共享的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机制,加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科技创新交流合作,营造有利于创新要素跨境流动的环境,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进行科技合作与交流,支持建立联合研究中心(联合实验室)、境外研发机构等国际科学技术创新合作平台,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
******人民政府商务、司法、科技、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应当为各类创新主体提供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科技合作风险预警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
************居留许可、创新创业、资格互认等方面提供便利服务。
第七章 保障措施
******人民政府建立财政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金融市场为支撑的多元科技投入体系,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科学技术进步活动,逐步提高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
******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确保财政科学技术经费增长幅度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人民政府将科学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纳入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统筹资金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实验基地、创新平台和创新创业载体建设、改造和维护,在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审批、资金安排等方面予以保障。
******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政府投资基金,资助种子期和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
鼓励投资机构建立长期稳定投资机制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
鼓励社会资本捐赠财产、设立科学技术基金,吸引国内外各类投资机构开展创业投资业务,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科技创新类产业项目。
******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股权投资机构等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开展股权投资、债权融资、科技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等科技金融服务,并按照本省有关规定通过财政补助、风险补偿、奖励等方式给予支持。
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发行债券、并购重组、再融资等方式进行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挂牌、上市。
******人民政府引导企业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形成首台(套)产品和服务,定期发布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科技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在符合相关国家规范后获得优先采购。
******人民政府落实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政策,优先购买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等创新产品和服务。支持通过预留份额、优先采购、约定采购、首购、订购等,加大采购支持力度。
建立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的保险补偿机制,支持中小企业重大创新技术产品推广应用。
******人民政府科技、财政等行政部门制定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政策制度,建立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将财政资金建设形成的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科学数据与文献等科技资源纳入平台管理。
科技资源管理单位应当履行开放共享义务,建立开放共享制度、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等,依法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科学技术进步需要,科学合理安排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购置活动,对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展联合评议,避免重复购置。
******人民政府加强科技服务机构和平台建设,鼓励各类创新主体设立研究开发、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和平台。
******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通过发放科技创新券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企业购买创新服务、开展技术合作,推进科学技术资源开放共享。
******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建立创新容错机制,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对财政性资金资助的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科技项目,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项目的单位和科技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经项目主管部门论证同意,可以予以结题,在项目申请、职称评定等方面不受影响。
第八章 监督管理
******人民政府建立完善科学技术决策咨询制度,支持智库发展。在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确定科学技术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时,应当听取科学技术人员意见,发挥智库作用,扩大公众参与,开展科学系统、客观公正的预测、分析和评估,支撑科学决策。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统筹和监管。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财政科技资金绩效管理制度,完善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避免重复投入。
******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强化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
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审计机关、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同一项目同一年度的各类检查结果互通互认。
******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遵循科研规律,健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分类管理机制,优化完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和验收的全程监督及项目实施的跟踪服务。
******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专家信息库,加强专家信息库管理,建立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保密、问责、评价、出库制度。评审专家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审、评价或者咨询,保守秘密。
******人民政府财政、科技等行政部门对科技资源管理单位的开放共享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建立奖惩机制以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开放共享水平。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机制,加强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开展科技伦理教育和宣传。
******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科技伦理审查机制和组织机构,对科学技术活动开展科技伦理审查。
第六十三条【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加强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弘扬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激励和引导科学技术人员追求真理、勇攀高峰,树立科技界广泛认可、共同遵循的价值理念,营造尊崇创新的良好氛围。
******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常态化、制度化建设,健全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组织机构。建立科学技术项目诚信档案及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自律与监督并重,完善对科研失信行为的预防、调查、处理和修复机制。
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单位应当履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科学技术活动诚信记录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审批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申请、授予科学技术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科学技术统计调查和科技分类评价制度,建立以创新价值、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对科技项目、人才、成果、机构等实行分类统计和评价,掌握本省科学技术活动基本情况,监测和评价本省创新能力。
******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建立健全科技报告制度,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承担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交报告。
******人民政府加强科学技术保密能力建设。从事科学技术活动,应当遵守科学技术保密制度,保守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科学技术秘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公职人员违规】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及其科学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记入科研诚信档案:
(一)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二)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活动;
(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窃取科学技术秘密;
(五)未按照规定使用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
(六)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科学技术活动兜底性条款】其他从事科学技术活动违反相关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暂停拨款、终止或者撤销相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情节严重的,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取消一定期限内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援引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日期:2025-05-08
为了推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的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于6月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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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信函将意见寄送至: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41号山西省司法厅立法三处(邮编:030006),信封上请注明“《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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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司法厅
202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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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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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创新第一动力、人才第一资源的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全面建设中国式现代化山西篇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科学技术进步以及相关服务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
开展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工作,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科技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教兴省战略、人才强省战略,健全完善具有山西特色的科技创新制度体系,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人民政府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确定科学技术发展的重大战略、任务和项目,统筹科技发展布局、资源配置、政策制定等,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评价,制定并组织实施科技计划管理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科技创新政策与综合考评。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管理、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等工作。
******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科技发展和安全,提高科技安全治理能力,建立健全科技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强化重点产业供应链安全保障,防范化解科技领域重大风险,提升科技支撑公共安全应急水平。
******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政策措施,提高管理效能,完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制度,保障科技创新及其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利用,促进区域知识产权协调发展。
******人民政府应当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社会环境,鼓励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培育创新文化,营造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的良好环境,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风尚。
第九条【融合发展】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鼓励学科交叉融合和相互促进。
鼓励跨地区、跨行业和跨领域的科学技术合作,扶持革命老区、脱贫地区的科学技术进步。
鼓励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协调发展,促进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资源、技术开发需求的互通交流和技术双向转移,发展军民两用技术。
第十条【科普事业】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弘扬科学家精神,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
******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科学技术人员等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人民政府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本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社会力量在晋设立科学技术奖项。
第二章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
******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强化整体部署,统筹规划和组织推进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工作。
******人民政府应当聚焦国家战略和区域高质量发展需求,强化有组织科研,在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创新成果和关键核心技术方面取得突破。
******人民政府以及企业、行业等社会力量融入省级科技计划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科技计划多元化投入机制。
******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等强化基础研究基地建设,************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经费等方面建立长期、稳定的投入机制。
******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大型国有企业等在基础研究方向选择、课题设置、项目实施、经费使用等方面的自主权。
******人民政府加强基础研究系统规划和部署,建立与科技强省要求相适******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等加大基础研究投入,有组织地推进体系化、探索性、应用性基础研究。
鼓励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投入基础研究的研究开发费用达到一定数额的,可按照规定享受政策优惠。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设立基金、捐赠等方式多渠道投入基础研究,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政策优惠。
鼓励科技金融投向基础研究的新模式。
第十五条【应用基础研究】鼓励以企业为主体,开展面向产业需求的应用基础研究,推动基础研究与产业技术创新融通发展。
******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共同开展产业发展中的基础科学问题研究。
******人民政府应当聚焦重大战略产品、重大产业化目标、重大基础前沿与民生公益性研究等,支持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中小企业等科研力量建立创新联合体,开展体系化、任务型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人民政府共同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解决制约本地区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瓶颈问题。
******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重大科技任务的组织管理机制。
******人民政府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制度机制,强化人员、经费、平台保障。
******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能力,提供政策指导、信息查询和发布、技术咨询等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
******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科技成果在晋实施转化。
******学校、企业和其他组织按照市场机制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创新联盟、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等,集聚先进技术和优质资源,协同推进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
******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等应当建立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机制,推进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改革,提升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活力和实施效益。
******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等通过赋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等方式实施激励,可以依法与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就科技成果归属、转移转化和收益等进行约定。
******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接受企业、其他组织委******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所有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
******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可以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实行单列管理,对以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所形成的国有资产,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
******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制定和实施标准化战略,建立科技研究与标准研究同步、科技成果应用推广与标准制定同步、科技成果产业化与标准实施同步的工作机制,推动科技成果形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促进科技创新与标准互动发展。
对主导或者参与制定(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或者资助。
******人民政府加强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支持其为技术转移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技术评价等专业服务。
******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体系,加强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引进培育技术经理人、技术经纪人等技术转移服务人才。
******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符合技术转移服务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完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专业人员的评价体系。
第三章 企业科技创新
******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紧密合作的技术创新体系。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科研组织、成果转化的主体。
第二十四条【支持企业创新】鼓励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鼓励和支持企业牵头组织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参与制定重大技术创新规划与计划。
******人民政府加强科技型企业培育,完善企业创新成长链,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扶持力度,培育核心技术能力突出、集成创新能力强的科技领军企业。
建立科技服务业支持机制,促进科技服务业专业化、市场化、高端化发展,支持科技服务机构集聚。
建立和推行公共科技服务政府购买制度,委托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技术服务。
******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资金资助等方式,鼓励、引导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投入,加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可以加速折旧。
第二十七条【企业自建研发机构】鼓励企业通过自建、兼并、收购或者联合等方式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其他企业等开展合作研究,联合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创新平台和创新联合体,开展协同创新或行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
************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选聘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教学研究工作。
******学校等的科学技术人员到企业兼职、挂职,参与企业技术创新活动。
******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职业院校或者培训机构联合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型人才。
企业应当加强职工技能培训,鼓励职工开展技术攻关、技术创新和技术协作活动。
第二十九条【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企业研究开发所取得的知识产权。
企业应当不断提高知识产权质量和效益,推动科学技术成果、产品形成标准、知识产权和品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第三十条【企业创新激励】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技术创新的研究开发投入制度、分配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国有企业科技创新考核机制,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将企业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布局,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
************学校和企业合作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支持中央驻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参与本省各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发挥科技创新引领带动作用。
******人民政府建设包括国家实验室(基地)、全国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等在内的实验室体系,完善稳定支持机制,支持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创新,鼓励开展战略性、前瞻性、系统性的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人民政府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支持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平台,鼓励开展跨区域、跨领域、跨学科协同创新与开放合作,促进创新链和产业链融合发展。
******人民政府支持发展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等新型创新主体,引导其完善投入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发展模式,打通从基础应用研究到产业化的创新链条,服务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
******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分类评估制度,施行差异化评估指标体系,对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创新绩效进行年度评估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机构设立、支持、调整、终止的依据。
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
******人民政府建设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科学技术人员队伍,精准支持顶尖科技人才,培养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储备青年创新人才,实施人才梯队、科研条件、管理机制等配套政策。
******人民政府统筹科学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推动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发展,建立和完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等制度。
************学校、企业培养或者合作培养各层次科学技术人才。
******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青年科学技术人才支持政策,对已取得一定成绩且展现出较大发展潜力的青年科学技术人员,支持其组建科研团队,给予长期稳定支持。
******人民政府围绕科技和产业重大项目需求,编制急需紧缺人才年度目录,采取有效方式引进,解决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的分类认定、岗位设置、职务职称、科研立项、薪酬待遇、住房保障、配偶就业、子女教育等事项。
******人民政府应当畅通人才引进通道,通过项目合作、顾问指导等形式,加大对新兴产业以及重点领域人才、企业急需紧缺人员的招引力度。
************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事业单位之间双向流动。
鼓励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学校等事业单位设立流动岗位,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科学技术人员兼职。
******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大中型企业选派科学技术人员到基层、小微企业挂职或者担任科技特派员、科技副总,从事高新技术服务、成果转化和技术开发活动,表现突出的优先晋升职务、职称,其工作业绩纳入科学技术人员考核体系。
******人民政府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机制,在保障基本工资水平正常增长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科学技术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水平。
对于取得重大科学发现和原创性突破成果的基础研究类人员,加大表彰奖励力度,符合本省有关规定的可以破格晋升职称。
第四十二条【分类评价】制定与岗位特征、研究性质相适应的科技人员分类评价体系,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确定评价标准、评价权重、评价方式和评价周期等,评价结果在评奖评优、岗位晋升、薪资调整等方面发挥作用,激发科技人才创新活力。
第六章 区域科技创新与合作交流
******人民政府完善科学技术资源规划布局,立足区域定位、产业基础和发展目标,统筹各市科技创新发展,主动融入国家科技创新战略布局,引导创新资源和创新主体合理分布,深化对外合作交流,培育发展新动能,推动形成新质生产力。
******人民政府根据区域特色定位和发展水平,完善本行政区域的科技创新体系。
******人民政府积极对接和融入重大国家战略,推动与京津冀、长三角、大湾区等区域开展科技创新合作,建立科学研究、人才交流、成果转化、产业对接等合作交流机制,促进人才、技术、资金等创新要素合理流动和协同发展,形成高水平科技开放合作格局。
******人民政府建立开放包容、互惠共享的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机制,加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科技创新交流合作,营造有利于创新要素跨境流动的环境,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进行科技合作与交流,支持建立联合研究中心(联合实验室)、境外研发机构等国际科学技术创新合作平台,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
******人民政府商务、司法、科技、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应当为各类创新主体提供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科技合作风险预警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
************居留许可、创新创业、资格互认等方面提供便利服务。
第七章 保障措施
******人民政府建立财政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金融市场为支撑的多元科技投入体系,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科学技术进步活动,逐步提高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
******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确保财政科学技术经费增长幅度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人民政府将科学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纳入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统筹资金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实验基地、创新平台和创新创业载体建设、改造和维护,在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审批、资金安排等方面予以保障。
******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政府投资基金,资助种子期和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
鼓励投资机构建立长期稳定投资机制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
鼓励社会资本捐赠财产、设立科学技术基金,吸引国内外各类投资机构开展创业投资业务,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科技创新类产业项目。
******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股权投资机构等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开展股权投资、债权融资、科技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等科技金融服务,并按照本省有关规定通过财政补助、风险补偿、奖励等方式给予支持。
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发行债券、并购重组、再融资等方式进行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挂牌、上市。
******人民政府引导企业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形成首台(套)产品和服务,定期发布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科技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在符合相关国家规范后获得优先采购。
******人民政府落实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政策,优先购买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等创新产品和服务。支持通过预留份额、优先采购、约定采购、首购、订购等,加大采购支持力度。
建立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的保险补偿机制,支持中小企业重大创新技术产品推广应用。
******人民政府科技、财政等行政部门制定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政策制度,建立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将财政资金建设形成的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科学数据与文献等科技资源纳入平台管理。
科技资源管理单位应当履行开放共享义务,建立开放共享制度、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等,依法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科学技术进步需要,科学合理安排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购置活动,对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展联合评议,避免重复购置。
******人民政府加强科技服务机构和平台建设,鼓励各类创新主体设立研究开发、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和平台。
******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通过发放科技创新券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企业购买创新服务、开展技术合作,推进科学技术资源开放共享。
******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建立创新容错机制,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对财政性资金资助的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科技项目,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项目的单位和科技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经项目主管部门论证同意,可以予以结题,在项目申请、职称评定等方面不受影响。
第八章 监督管理
******人民政府建立完善科学技术决策咨询制度,支持智库发展。在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确定科学技术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时,应当听取科学技术人员意见,发挥智库作用,扩大公众参与,开展科学系统、客观公正的预测、分析和评估,支撑科学决策。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统筹和监管。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财政科技资金绩效管理制度,完善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避免重复投入。
******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强化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
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审计机关、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同一项目同一年度的各类检查结果互通互认。
******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遵循科研规律,健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分类管理机制,优化完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和验收的全程监督及项目实施的跟踪服务。
******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专家信息库,加强专家信息库管理,建立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保密、问责、评价、出库制度。评审专家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审、评价或者咨询,保守秘密。
******人民政府财政、科技等行政部门对科技资源管理单位的开放共享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建立奖惩机制以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开放共享水平。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机制,加强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开展科技伦理教育和宣传。
******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科技伦理审查机制和组织机构,对科学技术活动开展科技伦理审查。
第六十三条【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加强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弘扬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激励和引导科学技术人员追求真理、勇攀高峰,树立科技界广泛认可、共同遵循的价值理念,营造尊崇创新的良好氛围。
******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常态化、制度化建设,健全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组织机构。建立科学技术项目诚信档案及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自律与监督并重,完善对科研失信行为的预防、调查、处理和修复机制。
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单位应当履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科学技术活动诚信记录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审批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申请、授予科学技术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科学技术统计调查和科技分类评价制度,建立以创新价值、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对科技项目、人才、成果、机构等实行分类统计和评价,掌握本省科学技术活动基本情况,监测和评价本省创新能力。
******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建立健全科技报告制度,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承担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交报告。
******人民政府加强科学技术保密能力建设。从事科学技术活动,应当遵守科学技术保密制度,保守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科学技术秘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公职人员违规】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及其科学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记入科研诚信档案:
(一)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二)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活动;
(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窃取科学技术秘密;
(五)未按照规定使用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
(六)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科学技术活动兜底性条款】其他从事科学技术活动违反相关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暂停拨款、终止或者撤销相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情节严重的,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取消一定期限内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援引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日期:2025-05-08